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丧偶的老人再婚,常常遭到他们子女的抵制和反对,这些子女的做法是错误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并在第四条阐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些规定既适用于未结过婚而要求结婚的男女,也适用于已失去配偶要求再婚的男女。因此,子女无权干涉失去配偶的父亲或母亲再婚。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对失去配偶的母亲或父亲要求再婚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不应加以干涉和反对。那种认为年老的父亲或母亲再婚是给家人丢丑的想法,实际上是封建婚姻思想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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