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项发明创造由不同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应该授予谁,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形式。
(1)授予先发明人
专利权授给首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其理由是在于专利制度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当先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就应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而不应因程序上提出申请时间的早晚而有变化,这样可鼓励人们积极投入发明创造活动并尽早努力完成。
在这种制度下,即使他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先提出申请或已取得专利,但如果最先的发明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是最先发明人,那么仍然能获得专利权。但是这种制度存在以下几项较明显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公开,鼓励保守技术。从而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只要是先发明人,则无论是否提出申请,最终是能获得专利权的。因此就会拖延将技术公开的时间,阻碍了技术进步。
二是使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即使获得了专利权,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先发明人,而使专利权转归于他,这种权利的不稳定性,必然会阻碍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是不利于专利局判断审查,证明谁是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在技术上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客观上增加了专利局工作的难度系数,因此各国已较少采用这一制度。
(2)授予先申请人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最先申请的人也就是申请日最早的人。这种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从而鼓励和促进技术进步,而且有利于专利局的判断审查,保障专利权的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看,确定一个较早的申请日,其意义是重大的。
我国《专利法》就是采用授予先申请人的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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