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不仅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厂家通过广告,夸大其产品质量,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消费者,如果因为错信了虚假广告而购买了伪劣商品或接受了劣质服务而导致受损害,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挽回自己的损失。
一是直接向商品经营者索赔。在知道经营者确切地址、名称或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商品经营者索赔,这是最常见的也是最有效的索赔方式。
二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可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惩处。处罚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是如果受害者不知道商品经营者的确切地址、名称或联系方式,而广告经营者也不能提供,那么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广告经营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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