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为警示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维护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公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饭店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海蟹价格每500克78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每500克15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海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单放机,用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350元,而实际出厂价是300元。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如某家电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两种商品按2折销售。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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