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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日期:2013-07-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定金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是预付款,可称为诚意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后交易没达成时,订金能全部退回。订金没有担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如数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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