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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二者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日期:2013-07-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 阅读:39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存在瑕疵与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两种状态,法律上把产品存在一般性的质量问题称为存在瑕疵,把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称为存在缺陷。

“瑕疵”一词泛指微小的缺点,但实际上瑕疵可大可小。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

“缺陷”则是针对较大质量问题而言。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存在瑕疵与存在缺陷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是否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比如一台电视机,若电视机表面划伤,属于存在质量瑕疵;若该电视机漏电伤人,或存在自己爆炸的可能,则属于存在质量缺陷。

从狭义上理解,瑕疵与缺陷的共同之处有两点:一是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二是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对于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瑕疵与缺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程度上轻重不同。瑕疵的质量问题较轻,缺陷的质量问题严重,即一轻一重。

二是可否接受程度不同。对于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其存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

三是赔偿方式与标准不同。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由产品质量引发的经济纠纷时常发生,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用户、消费者,都需要了解什么属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什么属于产品缺陷问题,应当如何提出权利请求,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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