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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使用过期产品而遭受损害能否得到赔偿

日期:2013-07-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 阅读:92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包括质量保证期、保鲜期、保存期等,它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长短。对有些产品比如食品,安全使用期也称作保质期。

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现有特征和特性的时间界限。对有些产品比如仪器,失效日期就是保存期。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这是生产者应负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对于销售者来说,他还承担不得销售过期产品的义务。

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标志或说明书中予以标明,而如果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明知产品已经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而仍然使用并因此受到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一方面可以使销售者避免销售过期、变质产品;另一方面,消费者应该注意购买、消费在安全使用期限内的产品,加强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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