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有效性等性能。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即是产品的提供者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而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这种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义务。
它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一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明确的说明或陈述。这些公开方式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产品标志及说明书中加以体现,实物样品具体展示,做广告宣传等。
一旦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合理的危险是指不可避免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比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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