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父伤心不已,不久含恨病逝,留下遗产若干。张某的儿子要求代位继承,张兄以张某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已丧失继承权为由,拒绝张某儿子的请求。请问:张某是否真的丧失了继承权?
其实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没有丧失继承权,张某的儿子有权代位继承。
死刑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法律未剥夺其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而民事权利包括继承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同时,《继承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未包括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除非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在被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也丧失了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由此可见,张某的继承权未丧失。因张某在其父身亡前被执行死刑,可由张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张某的儿子予以代位继承。张兄认为被执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没有继承权的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张某的儿子与伯父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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