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失业管理和防止冒领失业保险待遇,指导失业者就业,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必须进行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只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例如,罗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罗某无法重新找到就业单位,一直失业在家。后来,罗某了解到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遭到了拒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罗某未办理失业登记,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只有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才能按照法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罗某未办理失业登记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对失业保险登记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首先应当取得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持上述证明材料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持相关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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