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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日期:2013-06-18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失业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

我国法律法规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是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例如,程某因劳动合同到期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程某因此失业在家。由于家里有患病在床的母亲,还有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与丈夫商量后,程某不再出去工作,一心在家做家务。程某了解到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就要求发放失业保险金,但遭到了拒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程某没有求职要求,即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条件,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个答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意义上的失业与现实生活中的没有就业是不一样的。法律意义上的失业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都可以寻求职业,有劳动能力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只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这一标准排除了暂时没有就业要求等待升学的学生和从事家务的人于失业者之外,这是从失业者本人主观愿望方面来讲,没有就业者如果拒绝接受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应视为没有就业要求。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不存在失业问题,也就不能视为失业人员,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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