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再次获得就业,因此国家只帮助那些想工作而没有工作的失业人员,而对有工作机会而自己主动辞职的失业人员,国家不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例如,李某原来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看他人“下海”经商成功后,他也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同意了李某的辞职要求。李某辞职后到原来联系好的一家外资企业应聘,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被聘用。李某一时未能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因此一直失业在家。李某了解到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但遭到了拒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李某是自愿辞职而非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李某却认为只要是失业人员缴费达到法定年限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李某的这种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因辞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此可见,即使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达到法定年限,只要是本人自愿中断就业的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主要有:
(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2)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被依法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4)依法停产整顿企业的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等。
只有这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本人自愿辞职而中断就业的,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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