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一般而言,失业人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失业职工。后者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李某原是一个小型炼钢厂的锅炉工。他所在的炼钢厂因经营困难处于停业状态。几年前,李某离开了锅炉工的岗位,在社会上打零工,但与炼钢厂未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听说,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他回到厂里提出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厂领导说他不符合条件。李某感到很困惑,不明白下岗和失业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都是没有工作,失业的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下岗的人却不能领取。这里涉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界定问题。
目前,社会上有大量下岗职工。这是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大量下岗。所谓的“下岗职工”,就是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
面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下岗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制度,并明确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过渡性制度,下岗职工保障问题最终要与失业保障问题并轨。不过在旧体制的遗留问题解决之前,进了再就业中心的下岗人员法律上仍是原企业的在册职工,保障内容及其标准通常也略高于失业保险。企业不仅要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人员参加培训,帮助其再就业,甚至还要为下岗职工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和援助。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主要区别是,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所以原企业还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为其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和援助。而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所以,失业人员是需要救济的。为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相衔接的重要方式。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是: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各统筹地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为准,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经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不采取直接发放的方式,而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凭证,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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