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被解放了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事实上,一部分农民工已成为城镇劳动力的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将在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用工成本。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应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这里所指的“职工”,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一规定,从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作了如下处理:农民合同制工人原则上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考虑到目前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已经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实际情况,根据农民I工作时间的长短,在其回乡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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