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可能不是很好,希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有一定的优惠;有些职工收入不高也希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能够减免一部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是不能减免的。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失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
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权益,变相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一来,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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