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主要为各类企业和民间社团单位,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因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和注销,同时随之社会保险登记也需要变更和注销。
1.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机关;(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账号;(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社会保险登记的注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归纳起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合并以及其他停止执业的情形;
(2)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办公地点变动的;
(4)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关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原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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