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劳动者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也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在检查中,如果发现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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