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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3-06-1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符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物质损害赔偿的,以过错方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精神损害,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例如,广州市男子廖某于1995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梅女士,半年后两人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5个月后梅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刚。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廖某发觉小刚的长相越看越不像自己,心中疑团越来越大。2005年10月,廖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定带10岁的小刚做亲子鉴定,结果是小刚果真与廖某无血缘关系。于是,廖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梅女士赔偿10年来抚养小刚所支出的抚养费3.6万元,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以上事实,廖某与梅女士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另外,小刚不是廖某的亲生骨肉,因而廖某对小刚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小刚的抚养费由梅女士自行负担。鉴于廖某确实是替梅女士养了10年的孩子,因此梅女士应赔偿原告抚养费3万元。梅女士借婚生子行为有违社会公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考虑被告梅女士的经济能力,法院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和亲子鉴定费3020元。第五篇

本案中,被告借婚生子的过错行为,不仅使原告因为支付抚养费而遭受经济损失,又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而应当为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离婚中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

(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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