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关,其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制度,是监督制约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机构及其人员所实行的一种监督约束制度,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内部监督的监督方式、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监督责任等事项。只有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防止权力滥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要求,结合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并不断健全和完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包括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办理法定事项。遵守纪律的情况,是指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工作纪律及其他纪律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负起内部监督职责,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使本法规定的内部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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