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查处机关及司法移送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重要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这项法定职责,这一点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加以明确。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案件时,往往会接触到一些可能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件。为防止出现行政机关以罚代刑和刑事案件难以处理的情况,也需要强调对涉嫌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利于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具体来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既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其职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同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案件涉嫌犯罪,超出其职权范围,则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本条所讲的“涉嫌犯罪”,是指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条所讲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如果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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