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人民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以及期间】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人民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以及期间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如果原告是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在五日内将口诉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告,或者口头将原告起诉的内容通知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按照原告的人数,自收到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副本。答辩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答辩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方面的,比如提出原告没有诉权,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比如说明纠纷的原因、案件的事实,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限期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是为了使原被告双方及时了解对方起诉或答辩的内容,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为庭审作准备,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来讲,这一工作有助于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便正确指挥庭审活动,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
需要说明的是,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非指被告提出答辩状是被告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是指被告如果提出答辩状,应当在这一法定期限内完成,这是法院指挥诉讼行为的一种表现,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不作答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状,或逾期不作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下一阶段的进行,这是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的必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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