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在普通诉讼和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形下,无论哪一个诉讼先行提起,都要贯彻普通诉讼优先进行的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普通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真实数额是否确定尚未可知,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无法认定该代位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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