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能否申请作为共同原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庭应诉,若债权人仅起诉次债务人的,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可依职权将债务人追加为案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债务人要求其作为共同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次债务人要求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一般应不予准许。建议在判决主文中表述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相关责任,并在裁判文书论理部分写明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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