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数额与次债务数额不相同时,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代位权诉讼的审查范围应以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额较小的数额为限,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大于次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的,应判决次债务人仅在其所负债务数额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相反,则应判决次债务人仅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债务人要求次债务人就多负的债务数额直接给付债务人的请求,法院不予一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就此问题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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