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同一类中不同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规定。
在前两条中所规定的是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是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则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这就是按类申请。而在本条中所规定的是,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同一类的不同商品上,应当如何申请。比如,商品分类表的第十四类为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如果申请人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首饰、宝石、钟表这三种商品上,则需要按每一种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提出使用于上述三种商品的,则应当同时申请注册;其中有一种商品已经先注册使用的,然后又要使用于其他两种商品上的,就要按不同的商品另行提出申请。申请在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同一商标的,也应按服务项目的不同来申请注册使用同一商标。总而言之,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一种商品或者一个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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