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体制、商标管理体制、商标争议处理体制的规定。
按照商标法在总则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对与我国商标管理有关的几项体制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皆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机构,但这两个机构又与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一般机构不同,这两个机构是法定设立的机构,有法定的名称、法定的职能、法定的地位。
二、全国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这就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体制,由商标局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或者说,商标局是全国统一办理商标注册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
三、商标的管理工作。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管理工作。而在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有关的管理权;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处罚,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四项职权;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上规定都表明,商标管理工作既有集中统一,又有分级管理,是一种两者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商标争议处理。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机构,它与商标局是平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与商标局的关系、在处理商标争议中所处的法律地位,都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这就确立了商标争议的处理机制。商标评审委员会发挥了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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