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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解析庭审中当事人如何提出新证据

日期:2013-05-08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律之所以对举证期限有所规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尽快及时地处理纠纷。而对于诉讼中提出的新证据,是否采纳更是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当事人诉讼突袭,使得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推翻重来,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法律对新证据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赋予了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就明确了新证据的具体范围。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这两条是提出新证据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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