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但审判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还存在诸多疑问。诸如原始会计凭证是否能够查阅、查阅的具体方式是否包括复制和摘抄、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查阅或者审计等。对此《公司法》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是,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在符合《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和复制、摘抄需要的内容;若需要支付必要费用的,股东应当支付。对于股东提出的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则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因为这些要求可能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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