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李某与朋友合伙开办了一家饺子馆,取名“老大娘水饺店”,并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餐馆生意一度非常兴隆。没过几个月,从东北过来的王某一家在李某的餐馆对面也开了一家“老大娘水饺店”,餐馆风格很相似。可王某餐馆水饺的味道没有李某餐馆的好,服务和卫生状况也不好。有时,顾客也搞不清两家店的关系,李某的生意因此受到影响。请问,王某盗用李某餐馆名称的行为合法吗?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文字符号。名称在同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不得相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在处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案件中,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侵犯名称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王某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老大娘水饺”餐馆享有的名称权,在其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他人不得再使用该名称。王某应依法赔偿由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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