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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谈当前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奇通过网络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两人的感情本来发展得很好,然而自从他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想法后,他们的关系有些“变味”了。李奇在商场打拼十多年,如今已有房有车,和女朋友也开始谈婚论嫁。最近,他把婚前财产公证提上了议事议程。原来,他有一个经济条件不错的朋友,由于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离婚时一半财产被女方分走,而这些都是朋友婚前多年经营所得。如今,朋友不得不重新打拼。听取朋友的建议并认真考虑后,李奇向女友提出这一想法。起初,女朋友并没有说什么。但从那以后,李奇明显感觉到了她的变化:两人在一起时,再也不如从前融洽了。对此,李奇有些无奈。他说,自己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婚后出现财产上的纠纷。然而,她却从未表明态度,就更加不高兴了。李奇说:“我们现在很难沟通了。”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有所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就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婚前财产公证也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让渴望爱情的人产生了恐惧感。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让人觉得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当然,每个人对婚姻都有着长久的期望,但不同的人进入婚姻的目的却各不相同,有的人为了爱情结婚,有的人为了贪图财产结婚,婚前财产公证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而是对那些担心婚姻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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