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患有老年痴呆症.今年76岁,无儿无女,有一处住房。他的侄子和侄媳妇强迫李老先生立下遗嘱,将住房留给侄子,其侄子和侄媳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李老先生的正常生活。李老先生病情时好时坏,当李老先生明白过来时,就想到公证处撤销了遗嘱,侄子和侄媳妇为此经常到李老先生家敲门骚扰,这让李老先生感到不安,并将房产证、身份证和户口本都藏了起来。李老先生应该如何撤销这份遗嘱?
法律之所以规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是因为遗嘱继承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自愿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如果立遗嘱人是在受威胁或神志不清时立的遗嘱,遗嘱就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可能无效。
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在司法实践中,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一)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二)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三)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本案中,李老先生是受侄子和侄媳妇的强迫所立的遗嘱,而且李老先生患有老年痴呆,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立的遗嘱无效,李老先生可以在清醒时,再重新立一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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