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一保险公司工作近两年,但是一直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上过任何保险。2006年7月5日晚,郭某在加班时从楼梯上摔下,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骨折。2007年1月29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他的伤情为九级伤残。郭某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法定的工伤条件,但因公司没有为他上保险,所以,公司拒绝给予他工伤待遇。试问: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件,劳动者要如何维权?
我国法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中,郭某所在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给予郭某工伤待遇并支付相关费用。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了伤害本身造成的医疗费用,也包含了因此增加的相关生活费用。
工伤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劳动者工伤维权可以参考依照的法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没有工伤保险的工伤情形,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然后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内容给予相关报销和待遇,先“认定”工 伤,再作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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