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胜平是安徽某县的一个汽车维修厂的维修工人。一天,他在上夜班期间出去喝酒唱歌,为一名升迁的领导开欢送会。在去K工V的路上,邹胜平骑摩托车撞在路边的大树上,事发第二天突然死亡。家属以“陪厂领导喝酒”为由,提出工伤待遇的要求。提出这个要求也是其家属的无奈之举,邹胜平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他的死亡,给他的妻子和儿子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
职工因工死亡指的是自然人因丁作原因造成的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本案中,邹胜平的行为虽然与工作无关,但是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工作时间内,而且事件的起因也是由于公事原因,所以,应该认定为因公死亡。至于具体的工伤待遇,可以参考当地的收入水平,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丧葬补助金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 ,所以丧葬补助金无须在工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月发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所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问题,但由于是工亡职工单位与工亡职工协商赔偿的结果,所以一次性给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亲属以后不再要求,所以,对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规定计算出各自的份额,由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有明确的条件,所以,也不难确定各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在抚恤金的发放方式上,一般都是一次性发放。而且,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具有遗产的性质,只是对于逝者家属的抚恤。所以,抚恤金不能按照逝者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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