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爷是一家钢铁厂的职工.因工致残后,他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是六级伤残,对此孙大爷很不满意。他认为自己的伤残程度应当是五级。于是,他又找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更改级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向他解释了工伤评残的依据,并建议他向上一级别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孙大爷仍然非常生气,他说他要到法院去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让法院为他主持公道。
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究竟该如何处理?
结合本案情况,孙大爷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应当按上述程序申请再次鉴定。另外,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孙大爷如果觉得伤残情况有所变化的,可以重新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一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且每一个级别的都有详细的鉴定标准。其中伤残一到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七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依照标准,工伤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当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_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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