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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危险作业,劳动者将如何维权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380次 [字体: ] 背景色:        

老白是河南某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专门负责公司的长途运输任务。2008年12月的一天夜里,老白在前往成都送货的途中发现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系统出现了失灵现象。经停车检查,老白发现由于长期使用,该车的刹车系统已经严重损坏,必须立即更换一套新的刹车系统。但发生故障的地点附近并没有汽车修理厂,因此,老白就向老板电话请示应当怎么办。老板说这批货是特快托运,误了期限就要向客户支付赔偿金,因此要求老白先慢慢往前走,等遇见了修理厂再更换损坏的刹车系统。问:对于老板的命令,老白有没有权利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的指示和要求。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利拒绝执行;对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利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因此,本案中的老白有权利依照《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拒绝老板强令其继续向前开行的要求,物流公司的老板不得因老白拒绝其命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老白的经历,劳动者要先把自身的安全保障放在第一位。对分配给自己的工作任务有客观冷静的认知是很有必要的。真正聪明的劳动者,是用脑思考,然后再具有高效执行力的人。没有思考和白我维权意识,只是一味地服从,很可能会做出伤害自身健康的事,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拒绝有害作业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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