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红是河北省某食品加工厂的操作工人。最近厂里的工作任务十分紧张,又加上赶上七八月份高温天气,张晓红感到身体不适,头晕眼花的,看不清路。无奈之下 张晓红只好向厂里请假休息两天。但厂里领导说最近工作任务太繁重,因此任何人无论以任何理由都不能请假,任何人缺席都将被扣除3个月的工资。请假申请被拒绝后的第二天,张晓红的身体状况更糟糕,于是,就留在员工宿舍内休息。但单位领导以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停留为由将她赶出了宿舍。协商无果,张晓红只好回到工作岗位。后来厂里规定职工完不成规定的劳动定额就不准下班.并把工人锁在车间或厂区,吃住在厂。问: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的行为是否合法?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可以强迫职参加劳动。强迫职工劳动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劳动自由权利;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一定限度内。
本案中.将职工锁在车间或工厂的院内,不准其到其他地方活动,并派人严格监管以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否则就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问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负荷能力的考虑,任何人在连续的超时工作状态下,都会出现健康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其实也是在减少用人单位的困扰。所以,聪明的企业经营者不会作出强迫劳动者工作的无理要求。
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此时拒绝了,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因此惩罚或者辞退劳动者。是否愿意加班,劳动者自己有选择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