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有时间性的,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根据专利法的基本理论,专利权的有效期应按照鼓励发明创造和促进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时间而定。在我国1984年《专利法》中,我国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而把发明专利的期限定为自申请日起15年,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定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3年。
但是,现代技术发展的经验表明,尽管一般发明的平均寿命只有10年左右,但某些领域的发明创造,例如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由于在实验室成果的基础上申请专利后,还需要约1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病理、病毒、生理、临床等各项试验和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等手续。故如果专利保护的期限只有15年,则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进入市场时,专利权期限往往已经过去了一半甚至一大半,专利权人就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回收在开发与研制过程中所耗费的巨大投资。这不利于调动该领域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科技水平和引进先进技术。为此,《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专利法部分)》中,都已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至少20年。
考虑到上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和协调的趋势,以及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1984年《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该条经2000年修改后是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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