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不一致,是否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解答:《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劳动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现并无专门的处理劳动争议相对独立的一套体系,故劳动法相关方面的争议,由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环节组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均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是基本法,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是下位法,是部门法。处理具体问题时,首先应当适用下位法、部门法,当部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方可适用普通法、基本法。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另外,《劳动法》颁布于1995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结合近些年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于2007年6月颁布,比《劳动法》晚12年颁布,但其立法理念却是最为先进的,特别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故当两法规定条款不一致,甚或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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