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名家论坛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劳动法律体系

日期:2013-01-13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不一致,是否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解答:《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劳动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现并无专门的处理劳动争议相对独立的一套体系,故劳动法相关方面的争议,由调解、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环节组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均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是基本法,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是下位法,是部门法。处理具体问题时,首先应当适用下位法、部门法,当部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方可适用普通法、基本法。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另外,《劳动法》颁布于1995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结合近些年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于2007年6月颁布,比《劳动法》晚12年颁布,但其立法理念却是最为先进的,特别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故当两法规定条款不一致,甚或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