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雇佣赵某等人搬运钢材,在搬运中赵某等人提出搬运钢管的进度慢,向雇主李某提出让李某在原搬运费的基础上再加30元,准备花50元雇一四轮车搬运,当时雇主李某同意加30元运费,随后搬运工赵某联系到王某的四轮车,用王某的四轮车进行搬运钢管。请问,雇主李某与四轮车车主王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中李某与赵某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赵某为提高搬运进度提出要求增加三十元,这样赵某实际花五十元雇佣了王某的四轮车,这种情况下赵某与王某形成了一个雇佣关系,等于王某代替赵某来履行搬运义务。因此,这个案件中就形成了两个雇佣法律关系,虽然两个雇佣法律关系都指向的是为李某搬运钢材,但王某是受赵某的雇佣,并未与李某形成雇佣关系。当出现纠纷时,一般情况下可分成两个雇佣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处理。但如果赵某没有偿付能力,也可以将两个雇佣法律关系合并到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以便于王某的权利得到实现。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