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从甲方处购得固定资产并以此来经营,双方为此签订了分期付款合同。由于乙方经营缺乏资金,甲方通过关系/担保,以乙方所购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为乙方从银行贷了款。乙方后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所欠甲方的欠款,甲方希望通过法院收回卖给乙方的固定资产,可乙方已将所购固定资产抵押给了银行,而且贷款也未付清。这种情况下,是否有适用的法律来保障甲方的权益?
解答:乙方从甲方购买固定资产,虽然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分期付款的金额付清之前不得用所购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然而是甲方通过关系为乙方办理了抵押贷款,说明甲乙双方均已违反了分期付款的合同约定,对此,甲方的款项不能如期收回,其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甲方通过诉讼的方式,欲收回卖给乙方的固定资产,虽然其与乙方分期付款合同中有排他性的规定,但是甲乙双方共同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视为双方对分期付款合同的修改,所以甲方不能再撕毁其协助乙方办理的抵押贷款合同。况且,贷款合同也未清结,尚不能证明抵押的固定资产尚有剩余份额可供清偿拖欠甲方的债务。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甲方不能从乙方所购固定资产中优先受偿,只能等待银行从该固定资产受偿后的余额部分得到相应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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