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获得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同时银行审贷也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各方的责任是什么?
解答: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银行借到款项后携款潜逃,说明上市公司监管和制约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有漏洞才会导致款项流失,与银行发放贷款有瑕疵完全是两回事。
借款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不能以事后结果论事前行为的效力。即使银行审贷不严格,也只是程序上的问题,是执行制度出现失误如何改正和处理相关责任人的问题。对于借款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不论合同有效与否,借款人上市公司偿还本息是必需的。如果合同有效,银行还有个收取复利,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滞纳金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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