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中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设定抵押。若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批尚处于海关监管中的货物“预”抵押给乙方,待海关解除监管后即办理抵押登记”。请问:该合同是否因违反强行法的规走而无效?还是仅因未登记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解答:这种预抵押类似于我们经营、生活中的预约,既可以办理,亦可以届时不办理,存在比较大的随意性,主要是因为对方并不一定要付出对价,只是一个大概、设想,不一定能成就。既然在海关监管中的货物抵押未成事实,那么就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一旦将来海关放行,也可能货主将货物抵押给了他人,或者作其他处理。预抵押权人因该抵押未生效、登记,所以,无法向预抵押人主张权利。
至于说能否对抗第三人,因该抵押只是个意向,不能称其为抵押合同签订且有效,因为该批货物所有权控制在海关手中,抵押人并未拥有所有权,也谈不上处分权,这种抵押是不能成立的,既不成立,也就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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