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公司法》均有对公司业务人员从事业务行为的规定,部门经理与一般业务人员广义上讲均属于公司的业务人员,均应遵守《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再如《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业务人员未经授权从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追究。
当然,只要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从事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所签合同应予认可。虽未授权,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亦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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