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专业经营公司提供存单质押,由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形式是否合法?现行的相关规定如何?这种合同对双方是否有效?
问题:甲公司为一家有实力的专门以存单质押来盈利的公司;乙公司需要一笔3000万元的资金,现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提供一单3000万元的银行存单(3年期),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以三年16%的“贴息”,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年的回报率为480万元。由乙公司向其关系银行以甲公司提供的存单来质押贷款。请问:(1)这种方式是否合法?(2)现行的相关规定如何?(3)这种合同对甲、乙双方是否有效?
解答:(1)由专业经营公司提供存单质押,由乙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申请,从表面形式来看应属于合法形式。如果没有发生纠纷,未牵扯到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的回报率,质押贷款合同无可挑剔,即使暴露出质押背后的利益关系,也不应当影响借款质押合同的效力。
(2)当乙公司不能如约偿还贷款本息时,意味着甲公司的3000万元存单要被实现金融债权,当乙公司无力偿还甲公司存单款项时,必然会发生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追索问题,即暴露出乙公司变相从甲公司融资,而甲公司收取三年16%的贴息,加存款利息,每年超过8%的利息收益。这就是典型的企业之间贷款行为,由于既收息,还收高息,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金融集中于金融机构的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纠纷规定》司法解释禁止企业之间变相借贷的规定。总之,企业之间借贷如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且高息部分还可能被收缴。
(3)由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均坚持金融集中于专业金融机构,如要取得发放贷款资格,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否则,经营金融信贷业务即应被认定为无效,相关收益也会被收缴。对于企业来讲,既承担了经营风险,又遭受了行业、上级机关的处罚,实在得不偿失。要么不做这样的业务,要以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报批手续,取得合法资质。否则,企业从事这样的金融类业务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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