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理解有事实、有请求的诉讼案件,法院在处理时可以适用判决的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可依法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对原判维持,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时,应当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二审中,当然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实际上是维持了原判,还是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院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支持被告的抗辩或反诉,却另外找了第三种理由自己作出判决。显然,这样判处就是判非所请,答非所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进行审理的精神。
2、如何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当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何适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按照我们长期司法实践的理解,作为中国的法官,首先要追求的是客观事实,即尽可能作到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避免枉法裁判。而当举证、调查工作均已结束,并未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查出新的事实,或者法官所希望实际发生的事实时,我们到底以何种事实进行裁判?是以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还是推论可能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裁判?唯物主义者也未必每件事实都能做到100%的准确。我们既反对不经调查纯粹的法律事实进行判决的作法,也反对经调查后仍不死心,非要按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判决的作法。要承认法院、法官不是万能的,同时也要承认在中国的诚实守信目前还只是口头上的语言,真正落实到行动上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能期望法官的判断就一定能够实现。所以,当客观事实没有查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时,只得依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依法律事实作出裁判,同样应当认为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3、二审裁判的标准问题。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的予以维持,判决错误的予以改判无可争议。关键是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均有小毛病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不论原判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只要存在的小毛病不影响实体判决公正的,二审法院不一定要改判,可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该存在的问题,例如适用法律条款有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整理不全面,支付金额时间略长或略短等。但同时应该强调,该问题并不影响实体公正,所以不必予以改判。如果每件案子都因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就要予以改判,势必造成改判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完全可以通过指导与规范的方式,将这些小毛病予以克服。
4、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委托鉴定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需要中止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清楚事实部分的争议,径行做出判决,而无须等待全部案件事实清楚以后再做出判决。这主要是考虑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节约诉讼成本,尽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任何一件复杂、疑难案件都经过3-5年,甚至更长时间方能全部审结,于当事人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执法不利,更谈不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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