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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离婚案件除外,即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再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中,包括上诉方撤回上诉,或者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或者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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