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材料存在瑕疵的,应否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人吕金信、羊丹照、王爱宝与被上诉人河北中荣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
裁判要旨:
Ⅰ、虽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在形式上确有一定瑕疵,包括页码标示不连贯、签字页单独列制等,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径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不当。
Ⅱ、通常情况下,在起诉状中具名并签字或盖章的原告,在同时满足其他起诉要件的情况下,被认为是适格的原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通常在立案阶段进行,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材料存在瑕疵,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补正,必要时,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
Ⅲ、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该条规定的是起诉的形式,并非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原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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