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六、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机构作出的文书,必要时,还应提供证明文书送达时间的证据材料;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选民资格案件,应当提交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六)依据管辖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
(七)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八、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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