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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立案?法官告诉你:18类101种立案避坑情况(三)

日期:2023-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高效立案?法官告诉你:18类101种立案避坑情况(三)

作者:上海闵行法院立案庭 冯佳燕、马怡婷、王夏梦、王思悦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导 读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法官们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出18类101种立案避坑情况。希望大家能够避坑不踩雷,顺利立案。

71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J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原告D公司以J公司股东Z公司与J公司间法人人格混同,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Z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72 当事人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3 当事人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4 当事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75 当事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76 当事人对因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7 当事人对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期)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78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实例点击: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系邻居,两人承包的责任田相邻,吴甲诉称被告吴乙种植作物至界址边,并覆盖原告承包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土地并赔偿损失。

79 当事人因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80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实例点击:沈某与张甲系夫妻,生育子张乙,因房屋漏水问题购买承包地外房屋居住,在土地二次承包时错过办理承包地延包手续,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等部门要求解决。现原告沈某、张甲、张乙诉讼要求被告X村委会支付5年间失去口粮和承包地造成的基本生活补偿。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本质仍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8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3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4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实例点击:原告杨某认为被告M公证处作出的第0001号公证书损害其法定权利,向法院诉请撤销第0001号公证书,并赔偿其损失。

85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实例点击:原告中国Y银行L分行与被告黄甲、黄乙、黄丙等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同均已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L分行向法院诉请要求黄甲履行还款责任;黄乙、黄丙承担保证责任。

86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复查决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实例点击:原告许某认为D公证处作出的第0002号公证书损害其利益,向D公证处提交复查申请书,D公证处受理后出具《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书》。同年许某向被告S市司法局申请撤销公证书,被告拒绝受理。现许某不服复查决定,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证书,并赔偿损失。

87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实例点击:B公司与D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后因产生纠纷原告B公司起诉至D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D公司支付合同项下货款。然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若产生争议应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88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9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0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1 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注意本种情形法院的处理方式为:裁定驳回起诉)

▶实例点击: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要求返还借款,在案件审理中刘某陈述本案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案件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92 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3 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94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95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注意:相似的情形还有对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有异议,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等)

▶实例点击:原告Z公司与N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委托被告L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鉴定,被告L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现Z公司对《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M区法院要求确认L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无效,退还鉴定费用。

96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97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98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99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0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101 当事人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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