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高效立案?法官告诉你:18类101种立案避坑情况(二)
作者:上海闵行法院立案庭 冯佳燕、马怡婷、王夏梦、王思悦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导 读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法官们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出18类101种立案避坑情况。希望大家能够避坑不踩雷,顺利立案。
31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邓某与A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经M区法院生效后,B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未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对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B公司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法院对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再审。
32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A公司与B公司借贷合同纠纷经M区法院判决,判决已生效,A公司将上述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后C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33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4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35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6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当事人又提出再审申请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37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38 当事人对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实例点击:赵某申请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经M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宣告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赵某对上述判决不服,向M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39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A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位于S区。A公司未足额支付杨某劳动报酬,杨某就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向其居住地M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0 申请人以空白支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41 申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登记灭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42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8月于M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10月双方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21年7月,张某向M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判决张某与李某不准离婚。该判决作出并生效后,二人继续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6月1日,张某再次向M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6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2022年10月20日,张某第三次向M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3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史小系史某与陈某收养之女,二人无其他子女。2021年3月,史某夫妇以史小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为由,向M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史小的收养关系。2021年4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均表示同意维持收养关系。2021年7月,因发生家庭矛盾,史某夫妇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二人与史小的收养关系。
44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2020年8月,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1月,李某生育一女。2022年9月,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等为由,向M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5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实例点击:郭某与高某系夫妻。2018年高某外出打工时与李某相识。2020年5月,高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并于2021年6月生育一子。2022年10月,高某与李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仅要求高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
46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例点击:叶某与朱某于1991年相识,同年共同生活。1992年8月与1996年2月相继生育两子,现子女均已成年。叶某与朱某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2月,叶某以“多次遭受朱某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为由,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朱某的同居关系。
47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8 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例点击:李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20年5月,李某在陪同赵某看病时得知,赵某曾因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于2017年10月期间至S市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12月,双方关系恶化,李某以赵某婚前隐瞒病情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9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郝某与陈某系夫妻。2021年3月6日,郝某向W市中院提交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德克萨斯州丹顿县XX号司法区地方法院作出的“关于郝某与陈某的婚姻以及双方之子利益”一案的生效判决书。申请人郝某要求法院对该判决第一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解除其与陈某的婚姻关系。3月7日,W市中院立案受理并该申请进行审查。3月8日,陈某向W市S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郝某的婚姻关系。
50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实例点击:赵某系A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至2022年10月,A公司共拖欠赵某工资48,400元。A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23年2月1日之前付清。后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并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径直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5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实例点击:贾某系Y服装公司员工。2022年7月,贾某作为申请人以Y公司为被申请人,就工资、赔偿金等向S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S区仲裁委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贾某送达了受理通知、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贾某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能在原定仲裁庭审时间按时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贾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S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支付其工资及赔偿金。
52 当事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后,超过起诉期限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实例点击:温某经应聘入职W公司,担任技术员。后因被W公司辞退,而向M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8月26日M区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并于当日向温某送达了裁决书。温某认为该裁决书违法认定案件事实,漏裁原告申请,遂于2022年9月12日才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
5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超过起诉期限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实例点击:王某系M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王某在职期间,M公司经常拖欠王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退休后王某多次到单位讨要在职期间M公司拖欠的工资,始终未果。2023年2月22日,王某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原因,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日出具了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于王某。3月13日,王某就工资补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5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实例点击:肖某就职于Z公司,任销售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肖某的薪资待遇。范某是肖某的领导,经Z公司安排,与肖某签订了任职工作协议,并安排肖某的具体工作内容。期间,Z公司共拖欠肖某绩效考核奖金287,965元。2022年1月肖某离职后,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Z公司与范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范某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肖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肖某以范某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确属主体不适格。
5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实例点击:孙某入职M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因M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而向W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仲裁委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孙某不服,向W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就欠缴社保、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56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实例点击:李某系A公司职工,因劳动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经过S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结案。后李某要求公司再支付5万元护理费,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58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实例点击:张某因工资问题向A市Y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S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满,诉至Y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S公司不向张某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低于A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6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S公司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100元。Y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市Y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仲裁裁决数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终局裁决。
59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系同一事项的
▶ 依据索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明,其父母均已去世,且曹某生前离异,未生育子女,也无其他兄弟姐妹。曹某所在村委会将肇事者杨某与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9万元。
62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张某系G公司股东,G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现张某于2019年6月向M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63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原告张某与第三人田某共同设立被告R公司,张某认为公司连年亏损已无法经营,且目前公司处于已吊销未注销状态。因长期无法联系第三人,故诉至M区法院要求解散R公司。
64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 依据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65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66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7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二款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8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实例点击:原告G公司与被告H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被告H公司因未能支付货款,向原告出具银行支票,支票付款行为L银行支行。G公司诉请要求H公司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法院认为系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审理中G公司未提供向L银行支行即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而遭拒绝的证明材料,未满足行使票据追索的前提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9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原告A公司在前案中已申请对债务公司X公司破产清算,法院立案受理后,又向M区法院起诉要求次债务公司Z公司代替X公司偿还债务。
70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 依据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点击:原告刘某与Y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生效判决确认Y公司应给付刘某货款190万元。随后Y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有管辖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现原告刘某诉请要求Y公司股东被告王甲、王乙等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19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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